·网站首页 ·贵州手机报 ·新闻排行
关键词:
贵州 黔哨 评论 旅游 文化 娱乐 体育 教育 图解 国内 视频 亲子 黔茶 经济 金融 品牌 法治 社区 名博 健康 扶贫 生态 电商
您当前的位置 : 多彩贵州网  >  多彩贵州网金融  >  金融市场  >  保险  
两部委: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2016-03-01 17:30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除第二条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3日

作者: 编辑:秦美虹 责任编辑:秦美虹  
返回频道首页 进入论坛
相关阅读
保险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出台 委托投资比例不得超20%    2015-12-23
保监会出台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    2015-12-23
保障基金来了 信托公司准备好了吗    2015-03-04
信托业保障基金4月1日前认购 通道业务将受冲击    2015-03-03
 
 
每日推荐
贵州榜样 百万公众网络学习
· 国际博物馆日:博物馆的力量来自哪儿?
· 听,古老的石器在说话
· 新鲜的题材拍成俗套的故事
· “长江合唱音乐厅”在湖北宜昌上线
· 歌曲《自强少年》唱出少年壮志强音
· 陈晓:不再少年,更需阅历
· 演技派配流量派,徒增观剧割裂感
· 母亲题材影视剧:老妈也要有新貌
· 张杰献唱《狙击手》主题曲
专题策划
【专题】贵州文化扶贫网上展馆
【专题】贵州首届京剧票友展演大赛
【专题】文脉颂中华·非遗网络传播活动
【专题】多彩贵州大型书画“双百”展
· 贵博文物说节气 | 立夏育稻香
· 天空之眼瞰贵州梵净山
· 文物明信片
· 【专题】贵州考古vlog
视频新闻
新闻排行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简介 | 广告刊例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增值电信业经营许可证(ICP):黔B2-20010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5212006001
营业执照:52011500020177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40824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黔)字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