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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政细则:单个受让方协议转让比例不得低于5%
2016-01-11 09:49 来源:新华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减持新政,1月9日,深沪交易所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

  通知称,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其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中减持预披露和减持比例限制等相关要求。前述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总数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深沪交易所表示,将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减持规定》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当晚,多家央企集团在各自官网紧急表态维护股市稳定,宣布近期不减持旗下上市公司股票。

作者: 编辑:秦美虹 责任编辑:秦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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