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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企业销售佣金 未履行扣缴义务被处罚
2015-12-09 09:26 来源:光明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家庭用品公司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销售佣金759.9万元,未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遂依法责令该公司补扣缴了少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42.55万元,并处以相应罚款20.33万元。

  据了解,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时,关注到有高额支付境外款项的记录。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并与该公司签订的销售佣金合同、支付销售佣金的银行汇款凭单比对,企业确认了该支付款项为境外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的销售佣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的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税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向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代理人)支付销售佣金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同时,以实际扣缴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向境外企业支付其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得时,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避免因违法而遭到处罚。

作者: 编辑:陈文坤 责任编辑:陈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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