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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内留有他人银行卡 男子取走1万被判刑
2015-01-09 14:34 来源:华西都市报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成都青白江一男子刘某到ATM机取钱时,碰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ATM机上留有别人遗失的一张银行卡。因一时贪念,他从该银行卡上取走现金1万元。

  当刘某还在窃喜这笔意外之财时,他接到了民警的电话,遂投案自首。1月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刘某今年刚三十岁出头,是青白江某公司的一名职员。2014年8月30日下午5点过,他到银行ATM存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有一张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查询了一下余额竟有1.4万余元。环顾四周,发现没人注意,刘某顿时起了非法占有之意,从银行卡上取走1万元后,迅速离开银行。

  此时,没走多远的银行卡主人李女士突然想起自己的银行卡忘记取了,于是急急忙忙赶回银行,可是已是“卡空人去”,李女士随即报了警。

  办案民警通过排查、调取监控等刑侦手段,将当时在李女士身后等候取款的刘某锁定为嫌疑人。9月5日,刘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取出的1万元现金也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应当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平时在银行ATM机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除了注意周边环境安全,还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将银行卡取出装好,以免遭受损失。遇到他人忘记取卡时,也要及时善意提醒,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作者: 编辑:陈文坤 责任编辑:陈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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