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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常见保险不赔事 两个案例教您理赔
2015-01-05 10:31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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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策划】贵阳一周理财小超市1月6—11日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愿意花钱为生活买份保障,同时,关于保险理赔的抱怨之声也不绝于耳:在购买保险时产品被销售夸得天花乱坠,出了问题申请理赔时却感觉无比艰难,甚至被拒绝赔付。以下保险专家就通过两个案例,教您以法律为准绳,巧破常见保险不陪事。

  案例一:买车没有及时进行过户

  马女士要出国深造,把自己的轿车卖给了朋友陈先生,可由于马女士走得匆忙,没来得及给陈先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天,陈先生驾车去上班时,不慎与对面驶来的一辆汽车相撞,最后他支付了修理费3.8万元。陈先生想,虽说修理费花得不少,还好有保险。但没有料到,在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陈先生不是行驶证载明的实际车主,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予他赔偿。

  保险专家破解: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网络投保没标免责条款

  张女士喜欢自驾游,经常会自己一个人驾着车去旅行,这次,她准备到一个草原风景区去旅游,在出发之前她决定在网上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因为着急买,她在网页上填写了相关信息后,便点击付了费。张女士在风景区骑马时不慎从马背跌落,造成摔伤骨折,于是她便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不料保险公司却以“张女士从事高危活动,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专家破解: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在这一案例当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免责范围的提示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免责。

作者: 编辑:陈文坤 责任编辑:陈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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