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进一步细化分类,分为即期做市商、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
【财新网】(记者马媛)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30日发布了新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下称《指引》),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进一步细化分类,分为即期做市商、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该指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指引》,外管局分别核准26家即期做市商和18家远期掉期做市商,并各有7家和12家商业银行取得即期尝试做市资格和远期掉期尝试做市资格。而在2005年发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暂行指引中,并未对做市商进行分类。
外管局要求,申请尝试做市资格需具备基本条件是,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两年(含)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另外,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外管局核定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在2亿美元(含)以上。
作为做市商,银行将享有适度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区间,及向中国央行申请外汇一级交易商的资格,并具有参与外汇市场新业务试点的优先权。
外管局解释,即期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即期竞价和询价外汇市场上做市的银行;远期掉期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市场做市的银行;综合做市商是指在即期、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各外汇市场开展做市的银行。
新的《指引》将取代2005年11月外管局为配合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加外汇市场流动性,而发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暂行指引。
外管局表示,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中国外汇市场加快发展,市场机制逐步完善。2006年1月,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根据自身的风险能力和市场判断持续提供买卖双向报价。截至2010年6月末,26家商业银行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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