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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理财经理误导风险评估走过场
对于销售中诚2号中银行和信托的责任问题,银行和信托的“扯皮”大戏进一步升级。在中诚信托明确表示这款产品是通道项目、暗示工行应承担主要责任后,本周末,工行又向媒体回复称,该项目是中诚信托自主尽调、自主审批设立、主动争取、自主管理的,并非所谓的银行通道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规定,“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但事实上,记者昨日看到,广州、深圳、汕头、珠海等多地投资者的信托合同上,签约地址一概是北京市东城区。有信托业内人士指出:“异地推介报备一般比较麻烦,若签约地址统一写北京,就只需要向北京银监会报备。从合同上的签约地址来看,这款产品在广东销售时很可能未向广东本地银监会报备。”
大多数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往往都对银行的招牌信誉给予很高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往往成为风险的敞口。
此外,不少银行客户经理在销售产品的时候甚至没有说明产品的风险和投向等,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也是走过场。
辨别:是否代销产品关键看银行公章
银行的代销产品里,在客户所签署的产品协议书里肯定会提及银行名字,而且客户要签名,产品投资方和银行也要签名盖章。银行作为代销主体,成为销售过程中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如果是银行代销的产品,为了利于监管和吸收存款,银行会要求客户购买产品的资金归集到自己银行。
宣传资料上会显示出代销机构有哪些,比如说在某个银行代销。但有些宣传资料一般是投资公司印的,客户在查阅的时候也需要多留个心眼。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推介计划、代销说明书等实质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客户应留心保存相关的录音证据。
投资提醒: 银行时常推卸责任 投资者应擦亮眼睛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私售PE股权募资产品、谎称买理财产品其实是将钱高息借给企业等行为屡有发生。不过,一旦发生这类事件,银行往往以“银行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对此,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认为,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最好做到知己知彼,防范风险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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