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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术”花样百出“画皮”之下魅影浮现
一只当初看起来“很可靠”的有限合伙基金,却最终被证实是一只“问题产品”,这让老王颇为懊悔。
前述资深业内人士介绍,由于有限合伙基金产品一般会经过“包装”,但一些被过度包装,以至于在看似“低风险、高收益”的外表之下,隐藏着种种问题。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夸大、甚至虚造基金管理公司实力和背景;夸大项目背景甚至“无中生有”、虚构抵押物价值、“自融自担保”。
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公司热衷于取一个“高大上”的名字,甚至夸大、虚造公司背景,但“盛名之下其实难副”。例如,前述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人广发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目前广发财富的两名股东分别为一名自然人和北京光耀众望投资有限公司,而后者的股东分别显示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哟普线公司”与“郭耀明”,与广发银行并无股权关系。
据业内人士介绍,除了在基金管理公司背景上做手脚外,目前有限合伙基金“易容”的最常用伎俩是夸大项目背景,甚至是项目“移花接木”。除了前述广发财富某国有单位保障房基金外,本报此前报道的华融普银有限合伙基金兑付危机事件,该基金管理公司在发行“华融普银基金成都阜外国际医疗中心项目”时就在推介材料中作出种种暗示,表示该项目与北京阜外医院有关,但随后阜外医院发表声明予以否认。
“如果有些项目看起来很好,投资者一定要警惕——为什么这么好的项目不从银行贷款呢?”前述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在选择项目时,一定要多查询相关资料,特别是工商资料,与项目方及早沟通联系,有条件的话应去项目实地考察。
另外,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有限合伙基金还存在“自融”的问题,即一些基金管理公司是融资方的关联方,担保方亦是其关联公司。据知情人透露,目前这种“自融”在有限合伙基金中比较常见,一些融资方为了融资方便,往往会成立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来融资,不过,一般而言,这类基金管理公司与关联融资方和担保方之间存在复杂的股权关系,甚至通过自然人间接持股,所以一般人难以看清其中玄机。前述知情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这种“自融”现象使得这些有限合伙基金的风控几乎成为一种“形式”。
此外,目前一些有限合伙基金存在夸大抵押物价值的现象。一位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公司人士透露:“很多时候,有限合伙基金的抵押物的价值就是胡编的,为了编的像一点,还要精确到个位数。”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有限合伙基金在推介材料中会特别强调普通合伙人承认无限连带责任,但通常而言,这些普通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实际上,这些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并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借金融机构“外衣” “障眼法”陷阱不断
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假借正规第三方机构“迷惑”亦是一些有限合伙基金的“易容之术”。这种“障眼法”主要是通过各种方式让自己看起来有正规的金融机构参与,以谋求客户的信任。这其中既有银行,也有担保公司。
首先是银行环节“飞单”。在许多有限合伙基金的销售中,投资人都是通过银行理财经理手中购买了这些产品,最后却发现是理财经理个人行为。2012年11月,一家银行被曝员工违规销售,其上海嘉定支行员工私下销售的理财产品“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出现本息不能兑付。而本报最近报道的“紫阳叁号”有限合伙基金离奇违约事件,实际上,也有银行客户经理的身影。知情人士透露,多位投资人从银行的客户经理处认购了该产品。
知情人士透露,“飞单”能为银行理财经理赚取2-3个点的渠道费用,有的甚至高达5-6个点。即一笔300万元的认购最高能赚到18万元。为此理财经理愿意利用手中的银行客户经理手里有更多客户资源和客户对银行的信任来铤而走险。
第二个“障眼”环节是银行委托贷款。在许多项目中,有限合伙基金在风控环节都宣称将通过银行委贷打款。业内人士透露,实际上,这不能算是风控措施。之所以采用委托贷款,是因为债权优先于股权,相对会安全一些,而且债权的收益比较容易核算,所以多数的有限合伙基金想要采用放贷形式。
“谈定一个固定的融资成本,在客户、基金公司、中间人、销售代理等几个环节中分配好就可以开始做了,每个人都能明确自己在其中的利益有多少。”深圳某第三方理财机构投资经理李继东说。按理来说,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非金融机构是不能直接放贷的,所以必须通过银行来做委托贷款,否则就只能以股权方式投入到融资方公司,相比于股权方式,以委贷的方式放贷可以做优先受偿人。
不过,部分有限合伙基金采用委托贷款的形式,“主要是为了增信,利用的就是投资者对于银行的高度信任。投资者一听说是银行放款,便觉得银行或多或少会承担责任,但实际上,委托贷款成了做手脚的地方。”一位处理过多起有限合伙基金的律师表示。据悉,由于银行只是作为通道,并不会检查是否真的有抵押,部分有限合伙基金在采用委托贷款后,并没有切实落实抵押合同,导致债权成了“空头支票”。
最后一个“烟幕弹”,则是担保公司。有限合伙类产品背后往往是资质不够、从银行信托等机构处没法融资的项目,因此第三方担保成为重要的风控手段,以保证风险发生时有足够的风险来源。
但是,担保公司往往存在各种猫腻:一是担保公司与基金管理方“沆瀣一气”,关键时刻“掉链子”。据前述资深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不少有限合伙基金的担保公司与该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融资方为关联公司,但往往会设置复杂的股权关系,使外人无法看出。在本报报道的“紫阳叁号”有限合伙产品中,在紫阳叁号违约后,投资者发现,担保公司正好在几个月前悄悄申请破产。经过查询,投资者发现,担保公司的股东和基金管理的股东为同一人,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该股东“自担保”,导致本该独立的第三方担保与有限合伙基金之间有关联利益,相互串通。
其次,则是担保公司在产品违约后,不履行担保责任。2014年1月,有限合伙基金“融典龙鼎12.13.14期”出现兑付危机后,担保方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商担保”)并未像先前公告的那样,把代偿的全部预期收益共计1亿元如约付给相关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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